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289号之一 原告:天津**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东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企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元,保全费349元,均由原告天津**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