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245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段2号29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东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心,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韶珂,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人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穗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委)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722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为:一、文穗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文穗公司在本案**审理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9份,拟证明**公司向文穗公司承诺若文穗公司4月2日支付货款的,则最迟4月6日可送到货,**公司不仅未能在4月6日交货,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货期内依约足额交货。文穗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9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根据**公司现获悉,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第8页至第9页并非接续的内容,之间有大量的聊天记录被文穗公司刪除,并未提交给**庭。据悉,在被文穗公司刪掉的聊天记录中,**公司曾于2020年4月15日9时28分向文穗公司发送其与供应商微信聊天记录,大致意思是可能缺货,是否可以做退款处理。而文穗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接受退款,我要货”。**公司认为,文穗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接受退款,我要货”应理解为文穗公司在对于**公司可能在供货期内不能供货的这一现状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表示要**公司交货,应视为文穗公司变更了交货期。**公司的供应商亦于5月4日受**公司委托向文穗公司交货,然而文穗公司拒绝收货。**公司认为,文穗公司在4月15日表示“不接受退款,我要货”后,双方之间已就交货期作出了变更。申请人于5月4日向文穗公司交货的行为符合双方就交货期变更之后的合同条款,**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庭认定事实错误。由于文穗公司出于经营盈利的目的而做出的自主选择,**公司逾期交货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庭认为这是文穗公司的“必然选择”认定不当。三、**庭适用法律错误。**庭首先是认为文穗公司向案外人以33000元的单价购买是“合理支出”、“必然选择”,却又以公平原则裁决,明显是自相矛盾。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此类价差损失应由逾期交货方承担。四、文穗公司主张的损失明显偏高,且未能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文穗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是因为**公司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本质是就是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损失的30%,**庭作出的裁决已明显超出这一标准。五、根据**庭的逻辑,文穗公司因**公司逾期交货而高价购买他人设备,产生了差价,差价损失应由**公司承担,明显会扰乱市场秩序。另外,文穗公司与案外人***购买案涉同款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仍然存疑,因***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公司也不可能知悉文穗公司与***的真实交易情况,更不可能提出证据证明该交易是虚假的。综上,**公司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广州**委(2020)穗仲案字第7220号**裁决。 被申请人文穗公司答辩称:涉案**裁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撤销的理由,一、文穗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文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不仅仅掌握在文穗公司手中,**公司也可自行调取,**公司在**阶段未提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公司提出的有关隐瞒证据和事实的问题,**开庭时已全部审查清楚,且在裁决书中做了全面的阐述,并不存在隐瞒证据和事实的情形,**公司没有尽到举证义务,与文穗公司无关。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属于对实体处理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案件的审查范围。 本院经审查查明,广州**委根据文穗公司与**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条款,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了文穗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申请,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7220号。文穗公司向**庭提交了证据3、文穗公司工作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9份,拟证明**公司承诺若文穗公司可于2020年4月2日支付货款,**公司最迟于2020年4月6日可送达货物,但**公司不仅未能于4月6日交货,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货期内足额交货,截至提起**之日,**公司仅交货6套,仍欠34套设备未交付,对应货款价值578000元。**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020年12月23日,广州**委作出涉案裁决,裁决如下:解除《销售合同》;**公司向文穗公司退还货款478000元及利息等。**公司不服**裁决,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涉**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文穗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本案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庭提交;(三)**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公司主***公司隐瞒了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但该证据并非仅为文穗公司持有,且**公司在**中对文穗公司提交的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故**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在申请书中提到的**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属于**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俞 颖 审判员 罗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