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25民初388号
申请人: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建第一项目部在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建第一项目部清偿到期债权3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