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25民初3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工业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晋0725民初388号民事裁定,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建第一项目部清偿到期债权350万元。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煤集团寿阳新元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就欠款已达成一致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建第一项目部在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350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