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正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金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1民初3714号 原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石门郭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4JPT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豪正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县民主路与049县道交叉口大众饭店南20米路西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CUWEK2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柏龙皓苑酒店20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07137173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中豪正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114866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5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商砼供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给二被告连续供货270车的货物,截止2025年5月23日,共下欠货款1148660元,二被告迟迟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明确首先要求被告准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需方单位名字为“中豪正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并非本案原告所起诉的“中豪正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应当是与案件争议法律关系有直接关联的主体,不符合“明确的被告”这一实质要求,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河南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裁判文书生效后,本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主审法官履行(联系方式同开庭传票所载)。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开户行:工商银行花园路支行,收款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020206290********),亦可以法院推送的缴费链接为准按提示交纳(接收信息手机号码以诉讼过程中填写的地址确认书所载联系方式为准),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判部门(联系方式同开庭传票所载),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院裁判文书后,可申请司法释明答疑,本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本院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276**** 司法释明中心电话:0375-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