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瑞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九江瑞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28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济寿路工业区。 被申请人:九江瑞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云山工业园**大道南侧。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瑞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瑞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563612.0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瑞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存款563612.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