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新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与义乌市新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7627号
原告: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
负责人:金刚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新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新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先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廖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