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876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三巷路427号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3963012C。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