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米洛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辖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三巷路****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4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合同,其中,《环境适用应测试设备采购合同》、《高温烤箱采购合同》未对管辖进行明确约定,《采购合同》对管辖进行明确约定。鉴于此,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因为本案争议不是仅为给付货币,双方之间涉及设备的质量问题、交付时间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款项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而就涉案《采购合同》项下的欠款纠纷来说,该《采购合同》已明确载明,“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作为管辖协议确定的法院,对该《采购合同》项下的欠款纠纷享有管辖权。其次,涉案《环境适应性测试设备采购合同》及《高温烤箱采购合同》均未对管辖进行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谓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作为对价的设备款,是涉案《环境适应性测试设备采购合同》及《高温烤箱采购合同》明确的买方义务。现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该争议标的即为法律规定的给付货币,应当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涉案《环境适应性测试设备采购合同》及《高温烤箱采购合同》项下的欠款纠纷具有管辖权。至于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等问题,需经人民法院实体审查后再予以明确。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