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5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三巷路****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拓米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