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81民初2694号
原告**煜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煜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邦精细华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立案受理,原告**煜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煜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471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