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81民初14904号
原告:青岛红达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钱家山路567号泰发塑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ED1R5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营海镇胶州湾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39657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红达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红达峰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红达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数额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红达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