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9337号 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胶州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39657L。 法定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捷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锦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858959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北317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4********。 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诉,并申请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62元,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