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9337号
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胶州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39657L。
法定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捷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锦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858959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大韩村北317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4********。
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诉,并申请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62元,原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