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2民初6569号
原告:何某,男,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系被告法务部经理。
被告:谢某,男,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