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与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06民初1105号 原告: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玉带工业集中区玉带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玉带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刀片公司)与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带材料公司)、被告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薄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恒利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利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74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2017年2月18日,玉带材料公司与恒利达刀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份,由恒利达刀片公司供应横剪刀、滚剪刀给玉带材料公司,合同总价为37400元。后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与恒利达刀片公司签订代收代付协议1份,载明由东来薄板公司**带材料公司向恒利达刀片公司付款。后东来薄板公司支付1万元货款,余款27400元,经恒利达刀片公司多次催要,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至今未付。 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恒利达刀片公司提交的证据:1.恒利达刀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打印件各1份,证明三方的主体资格; 2.《恒利达公司产品购销合同》2份,证明恒利达刀片公司和玉带材料公司就横剪刀、滚剪刀买卖签订合同的事实,约定合同总价37400元; 3.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2份,证明恒利达刀片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给玉带材料公司,票据总金额37400元; 4.《代收代付协议》1份,证明玉带材料公司欠恒利达刀片公司的货款由东来薄板公司支付的约定; 5.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1份,证明东来薄板公司已按照代收代付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已付1万元,尚欠27400元。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5日,恒利达刀片公司与玉带材料公司签订《恒利达公司产品购销合同》1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供方: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需方: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材质HLD-2、规格φ407×φ280×30mm的滚剪刀6片,单价2800元,总价16800元。材质HLD-18、规格φ407×φ280×30mm的滚剪刀6片,单价3700元,总价22200元。总金额(大写):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含17%税),降600,按29400开发票。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付款参考合同第七条验收标准双方友好协商后,供方提供17%增值税票需方安排办理上述合同货款。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2017年2月18日,恒利达刀片公司与玉带材料公司签订《恒利达公司产品购销合同》1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供方: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需方: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材质SKD-11、规格1900×80×25mm的横剪刀2片,优惠单价4000元,总价8000元。总金额(大写):捌仟元整(¥:8000.00元含17%税)。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预付货款2000元生效,发货付清合同余款6000元,供方提供17%增值税票需方安排办理上述合同货款。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恒利达刀片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8日、2017年9月1日向玉带材料公司开具No05752792价税合计8000元、No03154504价税合计29400元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 恒利达刀片公司与东来薄板公司签订《代收代付协议》1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乙方: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丙方: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为妥善解决甲丙双方、甲乙双方的代收代付款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代甲方支付丙方货款,此款冲乙方在甲方的加工费,丙方开具相应发票给甲方。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共同遵守,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三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恒利达刀片公司与东来薄板公司在《代收代付协议》上加盖公章。2018年5月7日,东来薄板公司支付恒利达刀片公司1万元。余款27400元,经恒利达刀片公司多次催要,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玉带材料公司向恒利达刀片公司购买滚剪刀、横剪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后东来薄板公司与恒利达刀片公司签订《代收代付协议》,并于2018年5月7日向恒利达刀片公司支付1万元,东来薄板公司以其行为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恒利达刀片公司主张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支付货款27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恒利达刀片公司与玉带材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供方提供17%增值税票需方安排办理上述合同货款。”但该约定并未明确约定货款履行期限。恒利达刀片公司因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未履行货款而主张其支付利息,实际是要求其因未履行货款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货款给付期限,不能认定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的违约责任,故恒利达刀片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玉带材料公司、东来薄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货款27400元; 二、驳回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