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与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玉带工业集中区玉带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玉带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利达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东来金属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43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