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余催字第28号
申请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所持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良渚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票号21844780,票面金额1万元,出票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收款人海宁连杭经济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良渚支行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21844780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