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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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印象中心1幢513室。
法定代表人:梁林啸。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21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35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3875元、执行费6350.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有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上浮桥街社区东桥路56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该不动产土地系集体所有,故一时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在金钱机构的存款2193.78元,扣缴罚款1000元、诉讼费1193.78元后,尚欠诉讼费2681.22元、执行费6350.53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林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3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楼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