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1853号
原告: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3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印象中心1幢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7月3日原告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