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308号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