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308号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