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24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07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