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24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07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