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1月5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07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44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