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1月5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07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44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