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4499号 原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07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37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