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4499号
原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07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37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航大汉来(天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