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3民初208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