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民终637号
申请人:晋江市奋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镇前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7960013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3407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086860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奋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诉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赣0123民初9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2522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晋江市奋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继续查封名下房产等已采取的一切保全措施。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变更申请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5220.6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