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昌顺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3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3407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昌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星家园258号15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QYK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昌顺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苏0213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无锡昌顺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150元及利息(以24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昌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到无锡市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 2.车辆登记方面,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4374元及相应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汇报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3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