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3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3407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086860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