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23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3407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3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786041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