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389号
原告:***,男,汉族,1945年10月16日生。
原告:***,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生。
原告:***,女,汉族,1994年12月10日生。
原告:***,男,汉族,2002年7月13日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府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襄汾分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兴农路丁陶商业步行街A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经济开发区河汾路西大街城投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襄汾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襄汾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账户资金各25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襄汾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