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1023民初1865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经济开发区河汾路西大街城投大厦7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平安四季城市花园4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塔临汾公司)与被告襄汾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公司)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塔临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服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铁塔临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排除被告对原告正常拆除铁塔施工的妨碍;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扣留原告的通信设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为保证无线通信系统的畅通,原告与平安四季开发商人员***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在××区、5层楼顶建设基站机房,合同起止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到2025年2月14日,共十年,年租金3700元,十年一次性付清。现由于小区顶层业主的反对,基站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决定拆除,并拆走设备,但被告以拖欠电费等理由阻碍原告的拆除,并扣留了原告的通信设备。
**物业服务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另查明,2015年2月17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与平安四季开发商***签订襄汾县平安四季基站场地租赁协议,并建造了铁塔,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根据2015年11月2日中国铁塔公司[2015]183号文件,将平安四季基站的资产移交给原告。被告扣留原告的设备有:移动2G、4G通信设备、4G大唐通信设备、电信4G华为通信设备、联通3G通信设备、4G华为通信设备。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场地租赁合同、证人**的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原场地租赁合同已不再履行,原告享有对涉案基站铁塔的所有权,现原告拆除自己的设备并无不当,被告不得阻挡,被告扣留原告拆除后的设备也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汾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拆除建造在平安四季基站的铁塔设备;
二、被告襄汾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移动2G、4G通信设备、4G大唐通信设备、电信4G华为通信设备、联通3G通信设备、4G华为通信设备。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襄汾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