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82执26号之一
申请人霍州市竹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州市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经济开发区河汾路西大街城投大厦7层。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霍州市竹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9月5日生效的(2019)晋1082民初714号判决,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67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