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185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市经济开发区河粉路西大街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因双方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