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185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市经济开发区河粉路西大街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因双方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