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26民初118号 原告:***,男,1954年5月5日出生。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经济开发区河汾路西大街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