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26民初118号
原告:***,男,1954年5月5日出生。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经济开发区河汾路西大街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