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7554号
原告:国科大(厦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995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1N8HWO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集控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952347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国科大(厦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国科大(厦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科大(厦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庭外调解且债权已获清偿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科大(厦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科大(厦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