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1604号
原告:孙玉彬,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
第三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南港四街以东、港云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TN3R27。
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孙玉彬诉被告***、第三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玉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孙玉彬承担。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