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邦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执他149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新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449708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