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邦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2执1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鄂08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XXXX**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XXXX**的车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