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2执1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鄂08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XXXX**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XXXX**的车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