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831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该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260元、执行费81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