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2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鄂08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支付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XXXXX元及利息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经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向东村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