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工程保证金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2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8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以XXX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