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荆门市蓝虹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932号
原告: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公司股东。
被告:荆门市蓝虹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父亲。
原告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荆门市蓝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资金300万元,支付利润13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2、被告荆门市蓝虹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因涉嫌诈骗罪已于2019年2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依法逮捕。另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8月下旬,运用一系列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并通过微信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传输厂区、码头、装有煤炭货船的图片等方式,虚构其有一批煤炭在葛洲坝嘉鱼水泥有限公司专用码头,急需资金卸货的事实,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采购一船烟煤,申请原告出资300万元买断该煤炭,交付给葛洲坝嘉鱼水泥有限公司,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3万元纯利润。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需于2017年9月26日前将原告资金300万元及利润13万元汇入原告指定账户。2017年8月27日,原告向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指定的***(系***之子)的账户转入300万元。后原告为追回此笔资金,多次找***及其子***追要,但至今该笔资金无法追回。
本院认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原告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荆门市明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涉案的有关材料移送荆门市东宝区公安分局。
案件受理费322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