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海徐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靓,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按申请追加。本案遗漏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熊 艳
审判员 龙孝云
审判员 李梅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