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鹏翰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045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雄,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晓文,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海徐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18079G。
法定代表人:陈庆平。
被告:上海鹏翰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20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2780555。
法定代表人:崔新。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鹏翰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5.93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刘俊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丹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