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356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峰,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临港产业园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宁县***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咸将,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邳州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计204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刘 干
审判员 楚士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