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3119号
原告:吴中区甪直某某石材加工厂。
经营者:白某某,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原告吴中区甪直某某石材加工厂诉被告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中区甪直某某石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甪直某某石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中区甪直某某石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