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恢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505执3126号,后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故终结执行程序。现因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苏0505执恢443号,执行标的292278.0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284元,合计296562.0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审理阶段查封了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二台NL504SA数控卧式车床,但该设备被本院查封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变卖,后经苏州市中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作出苏中冠资评报字[2019]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该设备评估价为305900元。2020年1月23日,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二台NL504SA数控卧式车床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底价为人民币22万元,加价幅度为2200元,竞买保证金为4万元,最终由竞买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06014398)以294800元人民币竞得。竞买人***于2020年2月14日将拍卖款全部交至法院,故上述机器设备应归竞买人***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二台NL504SA数控卧式车床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二台NL504SA数控卧式车床归竞买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所有权即转移至竞买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