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3执5088号
申请执行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08243465X,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884607367,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6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02228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我院于2019年12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开发区东区厂房(201405909),我院于2019年8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号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323执5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