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与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6722号 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正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浔阳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740元,减半收取23370元,由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