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0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浔阳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夏施村、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和美诚广场27号011幢1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华盛公司的反诉状、华盛公司的起诉书、液力缓速器销售合同、合同履行情况说明、液力缓速器销售发票及付款凭证、现场材料照片、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至2019年度报告等证据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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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