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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5民初702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被告***,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羁押山东省北墅监狱。 被告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